為體恤納稅義務人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繳費,屏東縣政府於113年8月8日發布施行,「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地方稅辦法」,以協助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没有按期繳納地方稅,除了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體恤民意特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項後段之規定訂定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地方稅辦法,協助有財務困難且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完成納稅。
財稅局說明,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地方稅辦法適用範圍涵蓋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印花稅與特別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及罰鍰、核定補徵之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本稅、滯納金、利息、怠報金及罰鍰。適用對象:個人如領取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被減薪或減班休息實施期間占當月原應工作日1/2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營利事業營業收入減少30%以上,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都可在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財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如選擇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款,務必在原發單限期內提出申請,逾期將喪失申請權利,另經申請核准分期後,任何一期應繳稅款,如未如期繳納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10日內一次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