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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新北市販售保育類產製品贗品最高可罰75萬元 新北動保處呼籲切勿以身試法

販售保育類產製品贗品最高可罰75萬元 新北動保處呼籲切勿以身試法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日前接獲兩起違法販售保育類產製品的通報案件,經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刑事警察大隊聯合稽查,發現所販售產品為贗品,並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8條規定,對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的行為,處以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

 動保處接獲民眾通報,指稱李姓男子於網路上販售保育類玳瑁產製品。經動保處與保七刑大現場稽查,查獲疑似玳瑁製品兩件。經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鑑定後確認,這些產品並非真正的玳瑁製品,而是人造加工品。李姓男子坦承這些商品為贗品,並在商品介紹中虛偽標示其為「真的玳瑁龜殼」或「玳瑁包框珠寶盒」,構成虛偽標示行為。

 另一案件由臺北市動保處函轉,查姓男子於網路販售疑似犀牛角產製品。經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服務中心鑑定後確認,該商品並非犀牛角,而是由牛角或其他動物蹄製成。查姓男子亦坦承其販售的商品為贗品,並虛偽標示商品為「犀牛角製」。動保處基於事證確鑿,依法分別對李、查兩人各處以15萬元罰鍰。

 李男表示,這些商品是從奇摩拍賣競標獲取,從未成功販售或獲利,且不知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已違法。查男則稱,貨品來源來自中國,亦未成功販售或獲利。兩人均主張對於法規不知情,但動保處強調,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責任,故依法分別處以15萬元罰鍰。

 動保處提醒民眾,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合法取得的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取得後一個月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備查,違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最高可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此外,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行買賣、展示或在公共場合陳列;違反者將依同法第40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150萬元的罰金。

 新北市政府動保處再次呼籲,販售保育類產製品,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檢具相關合法取得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虛偽標示商品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違反第48條規定,最高可處75萬元罰鍰。民眾應謹慎辨識商品來源,切勿以身試法,避免觸犯法律。

資料詳洽: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謝侑達秘書 (02)29596353分機1263 手機:0928-778-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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