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換屋買賣土地及建物時,申請退還已繳納之稅款,可分為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二種,因兩者同為重購退稅,易使民眾混淆,而僅申請其中一項。該處為守護民眾權益,運用國稅局已核准退還房地合一稅之案件,比對挑出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要件而尚未申請之民眾,主動寄發輔導暨申請書。
稅捐處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的土地所有權人,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的稅款。該處於去(112)年首次運用跨機關資料挑選輔導對象,為延續愛心辦稅理念,今年除新案外,連同去年已寄發但未申辦之案件,一併寄送輔導通知書。
稅捐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有接獲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輔導暨申請書,可選擇臨櫃、郵寄或掃描申請書上的QR-Code直接連接線上回復平台等多元方式辦理退稅,倘民眾未接獲輔導通知書但符合相關退稅要件者,也請儘速提出申請,勿讓自身權益睡著囉!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