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未辦繼承公同共有地價稅已申請分單繳納,為什麼仍收到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書?
稅捐處說明,未辦繼承公同共有土地或房屋,如果未設置管理人,則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稅捐處辦理寄發稅單作業時,繳款書僅向其中一位公同共有人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則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該通知書僅載明繳款書送達者及繳納期限。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繳稅,公同共有人想先繳納自己潛在應有部分的稅捐,可向稅捐處申請分單繳納,已分單繳納的公同共有人不因此而免除其連帶責任,但為維護已繳稅者的權益,稅捐處會請行政執行機關就未繳稅的公同共有人先予執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