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權益,教育部國教署每年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教育部主管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經費,以落實無障礙學習環境,期能保障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權益及提升其學習效益。
國教署說明,為推行身心障礙教育交通車服務,依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汰舊換新符合接送身心障礙學生需求交通車。同時,如無法提供其交通工具者,則補助其交通費。
113年度分別補助13個地方政府汰舊換新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共計40輛總經費新臺幣(以下同)7,232萬元;補助22個地方政府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1,958萬元;補助國立特教學校汰舊換新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車9輛總經費2,245萬元,以及補助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731人次計570萬元。
另外,國立特教學校及設有中重度班之高級中等學校如有租用車輛需求,國教署也補助租賃交通車及隨車人員經費。特殊個案部分,例如,為協助花蓮地區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學生能安心就學,協請私立海星高中聘雇司機,租借復康巴士負責接送學生,以共乘方式,協助縣內偏遠學校乘坐輪椅身障學生上下學交通接送服務。
國教署表示,未來每年將持續編列預算專案補助相關交通服務經費,期能有效整合交通車資源更貼近接送身心障礙學生各種不同需求,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