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之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呼籲雇主要做到三件事:不得影響勞工投票權的行使;應給予勞工休假;如經勞工同意當日出勤,應依勞工出勤時數加倍給付工資。
北市勞動局高寶華局長表示,因為投票權只能在11月26日當天行使,所以投票日不能再協商與其他的工作日對調實施!若是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應給予放假一日(從0時至24時),工資照給。至於勞工當天原本就不用出勤,已經可以順利投票,不論當天免出勤的性質為何,都沒有補假的問題,也不須另給假給薪。
高寶華補充說明,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並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舉例而言:勞方時薪為170元,勞雇雙方原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若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則當日應加給工資為6小時*170元;如當日為原約定之休息日,則應依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給工資,當日應加給工資為2小時*170元*4/3+4小時*170元*5/3。
高寶華最後提醒,雇主必須尊重勞工的投票權,不能阻礙或妨害勞工投票,未依法給假、給薪,依法可裁處最高100萬元,呼籲雇主切勿以身試法。
勞動局呼籲,11月26日投票日,大家投下神聖的一票,自身的勞動權益也要注意喔!勞資雙方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北市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亦可利用臺北市「HELLO TAIPEI單一陳情系統」線上反映問題或諮詢,方便又快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