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政署署長黃明昭表示,統計分析112年1至11月查獲非法槍彈情形,非制式槍枝比例達93.65%,其中槍擊案件中,持非制式槍枝犯案比例更高達98.57%,且陸續查獲新型態改造槍砲,造成多起社會矚目的傷亡案件,這次修法也配合實務現況及科技發展,以從根本管制改造槍枝,警政署針對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增訂公共場所開槍加重處罰規定:
行為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開槍,除被害人遭受傷害、損害外,該行為對公眾產生疑懼恐怖之心理影響。為避免社會大眾恐慌及模仿效應,爰對於不特定多數人聚集之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使用本法所規範之槍砲開槍之行為,新增處罰規定。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而使用自製獵槍者,不在此限。
二、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彈、刀械,自「必減」修正為「得減」:
為防處犯罪行為人故意於犯行後立即自首,僥倖尋求減免刑責情事,將槍砲條例第18條第1項自白、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將模擬槍納刑事罰規範,其零件列行政罰:
因現行規定模擬槍只處罰整槍,零件未納管,以致目前實務常見查獲持有不完整結構槍枝或整盒散裝模擬槍零件,無法加以管制或處罰之情形。鑑於模擬槍與真槍僅有極微差異,其槍枝零件多數易於取得、組裝及替換,爰修正將模擬槍提升為刑事罰規範,零件列行政罰。
四、增訂子彈零件處罰規定:
考量彈頭、彈殼、推進火藥、底火及空包彈,均為子彈零件,經加工組合即可製成完整子彈,是造成民眾傷亡的關鍵,爰增訂子彈主要組成零件之處罰規定。警政署目前規劃就制式彈殼、制式彈頭及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加以規範管制,如彈殼供作裝飾品使用,則應有剖溝等防改機制,對其他工業用或遊戲用產製品均未作限制,警政署將邀集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等共同研商,在兼顧國內治安及保障合法業者權益下,訂定明確之標準,做出適當管制作為。
五、增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材質規範及殺傷力基準:
鑑於國內製造之模擬槍及遊戲用槍,在槍枝樣式、尺寸及材質上均極度仿真,為避免模擬槍及遊戲用槍之零件,遭流用或改造組裝成槍枝,爰修正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材質」進行規範,修法後將硬度檢測結果作為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之認定標準。此次修正係因應科技發展之必要修正,材質規範未對國內遊戲用槍業者產品設計製造產生影響,商業競爭條件未有不利。
六、增訂槍砲、彈藥殺傷力基準:
目前我國對槍砲彈藥殺傷力之認定,係參據司法院秘書長81年函示,以彈丸單位面積動能達每平方公分20焦耳,足以穿入人體皮肉層作為認定準據。經參考國內外實務現況及因應科技發展需滾動式修正,將前揭基準予以法制化,爰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予以明定,以符實需。
七、增訂槍砲業者行政檢查:
為落實預防經許可製造、專供外銷出口之槍枝零件外流,而遭不法人士作為改造槍枝基材,增訂授權對製造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業者行政檢查規定,以有效發揮約制成效。
八、增訂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
因偵查實務不斷出現新型態變種槍砲改造基材,試圖以化整為零或改裝等手法,刻意規避槍砲條例槍砲、彈藥或模擬槍之規範,為釐清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及模擬槍類別認定疑義,廣納機關、專家、學者及業者協助審查處理槍砲、彈藥等爭議案件之認定,且為前揭爭議案件所作之研議、決定能更具公信力,爰增訂法律位階之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設置之授權依據。
九、增訂影視攝製得申請使用模擬槍:
為配合影視文化從業人員為拍攝影片需要,有限度開放自國外進口專供影視拍攝具聲響火光之模擬槍,且拍攝完畢後復運出口,並循射擊運動用槍管理模式,增訂申請使用模擬槍攝製影片須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部)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許可列冊以備稽核。
警政署指出,後續將積極邀集各相關機關、專家及學者研商,儘速修訂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及材質、子彈主要組成零件、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等公告及其他相關規範,以落實槍砲彈藥零件溯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