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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新聞台北市過年期間工作時薪優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也要備置出勤紀錄

過年期間工作時薪優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也要備置出勤紀錄

  今(113)年農曆春假將至,許多行業為因應營運尖峰需求,會額外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來補足人力,因此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動權益不容忽視。自113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每月調整為27,470元,每小時調整為183元,請雇主務必遵守相關規定。

  臺北市勞動局局長高寶華特別提醒,春節期間各行各業買氣沸騰,雇主在排班上每週需給予勞工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且不得連續出勤超過7日,另113年2月9日至12日(除夕至大年初三)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內政部指定應放假之日(國定假日)。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或國定假日出勤,則需依照出勤當日性質計算加班費,事業單位如違反上述規定,每項條文將被處以2至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臺北市勞動檢查處處長梁蒼淇表示,事業單位也別忘了將部分工時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勞工應有權益。尤其,雇主聘用部分工時勞工,也要備置出勤紀錄,詳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鐘,未備置者,將被處以9至45萬元之罰緩,雇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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