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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警政有關媒體詢問警方舉發延吉街交通違規一案說明

有關媒體詢問警方舉發延吉街交通違規一案說明

本分局員警於112年12月10日19時許擔服巡邏勤務時,在臺北市大安區延吉街與光復南路260巷口發現一台重機車由南往北行駛該路時,見東往西之行人穿越道上有行人欲通行,該重機車未暫停禮讓行人先行,遂開啟警示燈、鳴警笛趨前示意攔停,重機車駕駛經警方告知違規事實,一再向執勤員警表明其並無違規、無注意到有行人等語,隨後並拒絕簽收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員警當場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註明其拒絕簽收、受之事由後,任其離去。
警方在此呼籲,機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應禮讓行人先行,違者可處新臺幣12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1年內有2次以上未禮讓行人者,加重處罰至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攔停舉發時如當事人拒絕收受通知單,舉發員警已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記明事由與告知事項,依法仍視為已收受,事後不會再補寄罰單,被舉發人應自行留意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以免逾期再遭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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