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學生小美在餐飲店打工2年了,最近因為工作許可函效期即將屆滿,已經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提出申請,於是告知雇主目前正在申辦新的工作許可,雇主也不疑有他,仍讓小美繼續在餐飲店工作。雇主和小美都未留意工作許可函是否核發下來,未料因小美的申請資料有缺漏而遭收件單位退回補件,小美及雇主沒有注意到舊的工作證工作許可函失效後至新的工作許可函核發下來之間的空窗期是不能工作的,以致發生工作許可失效後,仍繼續工作的違法情形。此時,剛好有政府機關人員至餐飲店進行營業處所查察,餐飲店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被處以15萬元至75萬元之罰鍰,而小美也因許可失效仍繼續工作,而被處以3萬元至15萬元之罰鍰。
上述案例時有所聞,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寶華局長提醒雇主,聘僱僑外生,關鍵在於查驗證件及留意工作許可日期。聘僱前應檢驗「居留證」、「學生證」及「工作許可函」,並核對證件上之基本資料、居留時間、居留事由、工作許可期限,並拍照存證。工作許可最長期限為6個月,高寶華呼籲雇主如果要聘僱長期僑外生,必須留意工作許可函的效期,若逾期或是工作許可申請的空窗期則不可聘用。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雇主未經許可聘僱或聘僱許可失效的外國人,可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不可不慎!
另依「就業服務法」第50條規定,須注意僑外生之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至寒暑假期間的每週工作時間則不受20小時限制,但須注意勞動基準法的工作時間規範。若使學生超時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6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
雇主如有聘僱外籍人士工作之相關問題,歡迎隨時撥打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電話02-23381600)、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電話1999分機1414)、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電話02-89956000)等單位洽詢。